近日,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法院及時審結一起破產清算案件,妥善消除社會不穩定因素,為解決“執行難”問題,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貢獻了法院力量。
2020年初,在樊某某申請執行攀枝花某公司仲裁裁決一案中,樊某某以攀枝花某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金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申請攀枝花某公司破產清算。同年7月6日,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東區法院對攀枝花某公司破產清算進行審理。
東區法院2020年8月29日受理本案后,及時組成合議庭,制定審理方案,督促破產管理人履行法定職責,確定債權人會議主席,制定債權人會議流程,安排人員、場地,設施,多次組織債權人進行溝通,了解情況、征求意見,順利召開兩次債權人會議,及時查明了債權人人數、債權金額以及攀枝花某公司資產狀況。
在查明攀枝花某公司現有資產在償付破產費用后,無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的情況下,經破產管理人提請,東區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依法裁定,宣告攀枝花某公司終結破產程序。至此,歷時一年多的時間,攀枝花某公司破產清算案件順利審結。
公司強制清算案件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審理周期長、難度大,事務性工作繁重。本案的順利審結,提升了審理效率,降低了破產成本,使破產案件的審理走上了“超車道”,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債權人及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近年來,東區法院堅持從保護破產企業資產價值、提高債權清償率、充分保護全體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依法審查、準確把握債權人資格和債權數額,嚴格按照破產法規定,優化破產財產處置方式,降低破產成本,不斷提高債權人債權回收的獲得感、滿意度。
今后,東區法院將繼續積極推進破產審判專業化建設,探索破產審判簡易化模式,大力提高破產審判質效,為轄區建設市場環境更公平、法制體系更健全的營商環境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賈幼蔓 陳西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