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處處是陷阱,處處是誘惑,現分享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典型案例,望廣大人民群眾引起警惕,遠離非法集資,守好錢袋子。
案情介紹: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鐘某以公司資金困難為由,在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自2011年起,以2%—5%月利息、到期歸還本金的方式,通過“口口相傳”、以人傳人的途徑,向公司內部和社會不特定公眾集資。某公司財務部主管、總經理助理吳某具體負責集資款的收取、利息支付等。截止2015年7月,某公司非法集資共計2761.996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某公司在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超出其經營范圍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2761.996萬元,數額巨大,擾亂金融秩序,被告人鐘某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吳某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該公司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返還集資參與人集資本金1233.732萬元。超出部分予以沒收。不足部分,責令被告單位、被告人鐘某繼續退賠。
法官提示:項目好、實力強的企業家都是找銀行貸款,求老百姓的多半是公司沒有成型、風險高。廣大人民群眾不要被不法分子所謂的“高回報”“高利潤”“高利息”所蠱惑而失去投資理性。
(姜勝)